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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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6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镇江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试行)
为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的作用,建立对中介组织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组织诚信经营,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根据镇江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对社会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定期评出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等级。
第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中介组织信用信息档案,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统一管理,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第三条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按照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信用限制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对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时,应要求中介组织提供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或其他信用信息。一般应选择三星级以上的中介组织,同等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介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时,选择二星级以下,或同等情况下选择信用等级较低的中介组织,须向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委托中介服务时使用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需要委托中介服务的项目,也应鼓励相对人使用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机关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考核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市监察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最新评出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6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提供贷款担保
实 施 办 法
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养殖户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担保法》及金融政策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基本原则
1、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借款人指本市养殖企业、贷款人指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
2、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服务、微利的原则。担保人指“阳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担保范围及对象
1、农业县区的奶牛养殖企业和奶牛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养殖企业和股份制奶牛养殖企业,肉牛养殖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2、列入市级畜牧业发展重点扶持的奶牛养殖项目。
3、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和市农业局批准立项的技术推广项目。
三、担保条件及要求
1、申请担保的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经济规模且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辐射能力。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卫生防疫条件和养殖技术。
3、担保额一般控制在申请净资产总额的50%以内。
4、借款人申请担保应提供50%--150%的财产抵押反担保。
5、担保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畜牧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技术引进、推广资金。
6、担保人须在市农金体改办开设专户,专向为奶牛养殖企业(户)进行担保。贷款人应按照担保人存入资金额度,放大5倍的比例放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定期拔入开设的“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7、要求担保的养殖企业须在本市农村合作信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户贷款。借款人取得担保贷款后将不享受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贷款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四、担保程序
1、借款人需要担保,应当向 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反担保措施等内容的《担保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7)企业简介;
(8)担保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贷款担保的审批
(1)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与贷款人、担保人联合进行初审。
(2)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筛选项目后,移送担保人;担保人对项目进行调研、评审,并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通过对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诚信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考核,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召开评审会议。担保人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评审通过后,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有关手续。
(5)担保人向贷款人签发《担保意向书》。
(6)交纳担保费,担保费按同期银行执行利率所计利息的20%—40%一次性收取,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多收部分退还
借款人。
(7)交纳会员基金,会员基金为:贷款50万元以内交3万元;贷款50-100万元交5万元;贷款100万元以上交10万元;借款人归还贷款,解除保证责任后,返还借款人。
(8)担保人、贷款人、借款人、反担保人签定有关合同,借款人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
(9)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信用保证和一般信用保证。
(10)担保人正式承保;担保人和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借款人按担保人要求配合跟踪管理。
五、贷款人、担保人责任
1、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提供项目,担保人筛选确定,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行使发放或收回权力。
2、担保人应当建立有担保专业人员、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担保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担保的评审、审查。
3、担保调查评估人员负责担保调查评估,承担负责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担保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担保风险确定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应当报上级审批。担保人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担保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4、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本办法的实施。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
厦教局综〔2008〕9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厦门市教育局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
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院校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以院校为单位设评审工作组负责本校评审工作。各评审工作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工作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各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项情形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项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