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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32:38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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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责的机构(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除外,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排除和减少危及学生的安全隐患,防范和杜绝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县区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直接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各负其责,班子成员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 
(二)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三)依法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
(四)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牵头,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校园及周边一些难整治、易反复的安全问题。
(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研究部署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情况复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六)制定包括交通、卫生、消防、拥挤踩踏等内容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七)辖区内发生重大学校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上报,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既定预案,有效妥善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协调并落实学校校长、乡镇长、派出所长、法制副校长“四长”的学校及周边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直接监管。
第七条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校园及周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负责排查全市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监督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组织和配合安监、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清理校园内部的出租屋、营业网点和常住、临时居住人员,消除校园内部治安隐患;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组织调查处理校园及周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及目标责任考核。
(四)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危害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制辅导员;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学校及幼儿园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区域的消防通道,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大中专院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积极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不断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安全交通标识;在重点时段安排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值守;整顿无证接送学生的“黑”校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以内开办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厅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音像制品出租店,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市场巡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取缔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加大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影吧、歌舞厅、游戏厅和音像制品等经营场所;加强各类非法出版物、盗版教辅书的查缴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小饭桌监督管理。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清理取缔学校周边特别是中小学校门附近50米范围内的各类摊点;加强巡查,取缔流动摊点等影响城市环境和校园周边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督促签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校园周边区域卫生清理、保洁机制;及时清理校园周边区域的卫生死角,重点清理商业垃圾和餐饮污染;清理和打击校园周边区域非法“小广告”;加强校园周边区域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商业噪声、生活噪声的查处工作。
(九)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校园周边施工安全隐患。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教育部门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等防治工作,预防校园周边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
(十一)市气象局:联合市教育局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校园气象信息员队伍,畅通发布渠道,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校园及周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
第十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校园周边安全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指标,配合同级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督促校园周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配合政府及学校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及时形成工作简报,上报兰州市学校安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金昌北路75号广武商厦1015,联系电话8858355)。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宣传等大型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要把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学校安全 责任县区(部门)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分管范围内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责任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排序为县区序列前两名的县区政府和前两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因不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及年度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校园及周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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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3]10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赠款或者技术合作贷款进行的项目(分项目)。

第二章 世界银行赠款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赠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赠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赠款的申请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分项目)建议书;
(二)《使用赠款承诺函》。
上述材料应当符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六条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其赠款资金可以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项目专用账户。自身不具备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第七条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按规定开设项目专用账户);在项目涉及多个地方而账户不能分拆等特殊情况下,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统一负责专用账户及赠款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提款报账前及时足额地缴纳赠款资金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赠款协议》、世界银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使用赠款承诺函》的承 诺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当根据财政都为每个技术合作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定提出使用贷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分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提交的使用贷款的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中列明的项目总体目标要求的分项目建议书。分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拟使崩中央统还资金的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书,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其他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十三条 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经批准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实施协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但未能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

第十四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专用账户管理及对世界银行的提款报账统一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相关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到财政部办理有关项目的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各分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一次从专用账户中提款报账前,按照财政都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贷款管理费。

第十六条各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协定》、《项目管理规定》、《分项目实施协议》或《分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致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世界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900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信任号

1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00001

2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20000002

3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20000003

4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04

5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20000005

6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
20000006

7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20000007

8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20000008

9
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
20000009

10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10

11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20000011

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12

1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3

1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4

15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20000015

16
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20000016

17
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17

18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20000018

19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19

20
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20000020

21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20000021

22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20000022

23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20000023

2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000024

25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25

26
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20000026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27

28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20000028

29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0029

3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000030

31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31

32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32

33
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33

34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000034

3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0000035

36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0000036

37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37

38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20000038

3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20000039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000040

4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000041

42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20000042

43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43

44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20000044

45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45

46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20000046

47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20000047

48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20000048

49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00049

50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0000050

5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51

52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20000052

53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20000053

54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20000054

55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20000055

56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56

57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20000057

58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58

59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20000059

60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00060

61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20000061

62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20000062

63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20000063

64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64

65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000065

66
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
20000066

67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20000067

68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68

69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20000069

7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20000070

71
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
20000071

72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20000072

73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
20000073

7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20000074

75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75

76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20000076

77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000077

78
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20000078

79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79

80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20000080

81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000081

82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00082

83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000083

84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20000084

85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0000085

86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20000086

87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87

8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88

89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
20000089

90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20000090

91
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91

92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20000092

93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20000093

94
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94

95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20000095

96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20000096

97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20000097

98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98

9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20000099

100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0

10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0000101

10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0000102

103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20000103

104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20000104

105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5

106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000106

107
湖北德豪律师 事务所
20000107

108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000108

10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0000109

110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20000110

11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0000111

112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000112

113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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