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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1:34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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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做好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两个主要支持方向,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2009年商务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便消费有着积极作用。由于今年已时间过半,落实政策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措施,召开专门会议,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

二、建立工作机制,争取配套政策,形成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合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工作经费和相关政策。争取配套政策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同步进行,不能影响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进度。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局、保监局、信用担保协会等单位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协作机制。要与财政部、商务部和保监会审核确定的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贴承办机构(承办保险机构名单另行印发)以及当地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联系,引导他们积极承担政策补贴业务。

三、深入学习调研,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商务部门新增的业务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调研,丰富业务知识,掌握本地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

2009年是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中小商贸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对补助政策普遍缺乏了解。为了保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工作,制作宣传品,设立宣传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作座谈会及商贸企业与担保、银行、保险机构见面会,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企业和相关机构介绍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四、加强电子数据申报,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的作用

为做好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的申报审核、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资金效率,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时,要实现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同步申报、审核,认真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明确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对担保机构的注册申请、申报数据要及时审核反馈;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专人管理、使用系统密钥,防止密钥遗失和不当使用,一旦遗失要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告;加强对担保机构使用“系统”申报电子数据的咨询、培训和指导,帮助担保机构正确、及时填报数据。对于信用保险补贴业务,要将电子申报审核数据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同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inyongchu@mofcom.gov.cn。

五、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加强监管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财政部和商务部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六、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市场、行业协会、核心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做法,培养形成融资担保或信用保险发展充分、财政补贴政策效果明显的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工作的开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亮点,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从8月1日至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每半个月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落实两项补贴政策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在8月31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商务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部署、宣传培训、审计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指标见附件),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在全国商务系统通报并调减专项资金的分配规模。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 王维莉 杨军生 010-85093313,85093328

传真:85093329 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财 务 司 郭婷婷 010-65198939

附件:省(区、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助管理工作考核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8/1249525223859.doc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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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粮价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粮价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粮价检查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长期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促进了粮食生产,保证了粮食供应,为稳定市场和物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少数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一些价格违法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国家计委、内贸部、监察部组织
开展粮价检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对这次粮价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尽快处理,抓紧结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从中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切实的改进措施。各地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完善和规范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体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
格执行粮食价格政策,保证粮食供应,安定人民生活。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关于粮价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1995年5月至10月,我委会同内贸部、监察部开展了全国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共查出违法案件1.8万余件、违法金额18亿元,实行经济制裁金额4.2亿元,其中退还农民和用户6241.8万元。这次大规模的检查,对规范粮食企业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遏制粮
食乱涨价,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粮食价格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国家定购粮方面的价格违法问题。
1.压级压价收购、提级提价调出。如河北省衡水地区某县粮食局,1994年对定购小麦545万公斤收购时执行三等花麦每公斤1.08元标准,而调出时却执行三等白麦每公斤1.102元标准,获非法所得12万元。
2.加价倒卖或转议价销售。如江苏省徐州市某县粮食局,1994年从该县一粮管所以每公斤0.71元的价格调出定购小麦50万公斤给其下属公司,但该公司未提货又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卖回原粮管所,粮管所再以每公斤1.06元至1.12元的价格销往安徽。
3.库存互转,虚购虚销,赚取价差。在议购粮价低于定购粮时,有的经营单位将库存议价粮转为定购粮购进,从中获利。如河北省唐山市某县粮食局,1994年将一笔定购粮与库存议价粮来回划转,价格从每公斤0.66元升至1.17元,到实际销售时已涨到每公斤1.32元


4.自立项目乱收费。粮食紧缺时,个别产粮区乘机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的产区在粮食调拨中收取外调调节基金、管理费,有的收取粮食中转费、下车费、整理费、翻晒费、清理车皮费、保管费等。
(二)经营国家专储粮方面的价格违法问题。
1.虚报库存,套取补贴。有的粮食经营单位在担负国家专储粮储存任务中,少储多报,有的甚至虚列库存,套取补贴。如湖北省襄樊市粮油供应公司,1994年至1995年因专储粮空库多领补贴85万多元。
2.将专储粮转议价销售或加价倒卖。在国家下达抛售专储粮的任务后,有的地方在产地就地倒卖,有的运回销地或在中途倒卖,有的则在当地粮食系统之间互相倒卖。如河南省某市粮食局,1994年将国家下达给该市平抑市场的专储小麦225万公斤转作议价,以每公斤1.03
元至1.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获取违法金额90.74万元。
3.抛售专储粮时,层层截留指标和提取差价款。如陕西省商务厅,1994年发文擅自规定对用于抛售的专储大米收取差价款,用于弥补调粮经费。
4.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专储粮调拨集并费标准。
(三)经营救灾粮、国家专项进口粮等方面的价格违法问题。
1.倒卖救灾粮。如福建省霞浦县粮食局,1994年将175万公斤救灾粮大部分转议价销售,获差价款47.9万元。
2.倒卖专项进口粮。有些地方粮食企业在经营中央专项进口粮过程中以串换品种为名,将粮食在接运港口就地倒卖,差价收入挪作他用。如云南省粮食局,1994年在湛江港口就地倒卖进口小麦1万吨,将173万元差价款挂在信息费帐户上,并以“暂借”名义用于兴建度假村。


二、粮食价格违法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
近几年来,在我国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改革中,一些部门、地区和粮食企业的负责同志误以为搞市场经济,粮食经营和粮食价格可以完全放开、撒手不管。在这种错误认识影响下,一些粮食企业对经营粮食这种事关国计民生特殊商品所负责任的认识弱化,法制观念淡薄,受局部利益驱
动,无视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
(二)体制转轨中存在政策漏洞。
长期以来,我国粮食经营中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交织在一起,粮食企业与地方财政之间资金相互挤占、相互拖欠的问题十分突出。政策性亏损长期挂帐,造成国有粮食企业资金严重不足,这也是诱发粮食企业价格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在转轨过程中,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
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政策还不配套,政策界限还不明确,客观上为一些粮食企业搞价格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三)价格管理与监督职能弱化。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粮价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重要工作。在粮食经营机制转轨过程中,自上而下的行业内部价格管理职能普遍有所弱化,少数地方粮食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有的甚至还参与、支持价格违法活动。在近几年的机构改革中,
不少基层物价部门机构不稳定,管理与监督职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以粮食企业困难为由进行袒护,使查处工作难以进行。
三、加强粮食价格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要确保粮食的种植面积和有效供给,鼓励地方尤其是销区建立必要的地方粮食储备,不断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证全国粮价的基本稳定。要全面落实关于扶持粮食系统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二)完善和规范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机制。
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并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建立灵活有力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防止有些企业借机谋取私利。
(三)加强粮食行业管理,强化粮食企业自我约束能力。
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带头执行物价政策,并对所属单位加强遵守价格法规的教育,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堵塞漏洞。粮食企业也要总结经验,增强价格管理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四)加强粮食价格管理。
对于定购粮,各地区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定购价格政策,既不得抬级抬价,也不得压级压价。实行粮食定购价外加价的地区,不得将价外加价计入粮食的收购价格、调拨价格和销售价格。供应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水库移民和农村贫困地区人口口粮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
关于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进行核定。
对于专储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动用国家专储粮和地方储备粮救灾或抛售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价格,计入价格的费用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高价倒卖。
对于进口粮食,外贸代理部门和港口及运转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进口代理手续费和港口转运费标准执行,严禁企业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倒卖进口粮。
对于国有粮食部门经营的议购议销粮,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控制进销差率、利润率等办法进行管理。
(五)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这次粮价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效果是好的。今后要以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为重点,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护物价检查人员的积极性。




1996年1月20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19号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全面提升现代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应遵循“市级主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重心下移、监督制衡”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平台,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有序、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将市区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城市的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部件、事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
第七条 城市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门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其他设施和扩充类别共七大类。
第八条 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充类别共六大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处置”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在区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形成市级监督中心为一级监督,市、区指挥中心为二级指挥,市、区、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处置落实的管理体系和各专业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模式。
第十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和平台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各终端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城市管理问题案件的处理、督办;
(六)负责城市应急信息的综合处理;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汇总和整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分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指挥、协调、调度数字化城市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专业部门网络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工作,监督城市管理问题处理情况并向市级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各区分指挥中心在区级政府的领导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办理工作流程;
(三)负责分指挥中心系统平台管理,接收市级指挥中心批转的案件,并派遣到辖区终端单位进行处置;
(四)负责配合搞好辖区城市部件数据普查、更新和修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分指挥中心派遣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协调辖区复杂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社区、“城中村”等终端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社区(“城中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区指挥中心派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协调监督管辖区内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等履行法定责任,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各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当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省直、部队、铁路等驻廊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设施的管护,设立系统处置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要求落实承诺,协调处置问题并按规定反馈处置结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程序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6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类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处置的方式,按照以城管监督员巡视采集为主,政府监管、12319热线、媒体曝光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为辅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及时进入市监督中心。
立案:市监督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立案审核后,批转到市指挥中心。
派遣:市指挥中心接收市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根据城市事件、部件案件处置标准和时限,派遣至相关终端单位处理。派遣遵循“先主管,后属地”的原则,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批转到各区分指挥中心。对由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派遣的案件,由市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相关终端单位按照市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市指挥中心。
反馈:市指挥中心将相关终端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批转到市监督中心。
结案:市监督中心发送任务到相应责任网格内的城管监督员,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城管监督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市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市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立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对城市运行状况进行巡查,随时发现和报告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对问题处理结果信息进行核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员队伍,实行三班两运转,具体班次安排为:冬季:7:00至13:00;13:00至19:00。夏季:6:00至13:00;13:00至20:00。
第二十条 市、区级各终端单位应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终端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案件,须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对不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及时回退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案件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案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将案件批转到区分指挥中心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的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权属不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案件,可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廊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权属不清城市事部件案件处置办法》规定处理,最终无法协调、未处置的案件,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处置单位代为先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终端单位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项巡查机制,及早发现责任范围内重大、深层次的城市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预防或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负责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部件增(减)上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案件,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相关终端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交办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平台操作员和各终端单位操作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对各区和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市政府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情况和考评结果,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点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廊坊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及时更新和拓展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大胆创新,突破城市管理瓶颈。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