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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00:35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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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30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活动工作经费、招商局专项工作经费、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经费。
  第三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年市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8%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管理。
  第四条 使用黄冈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行归口管理。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四)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重大招商项目经费。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和经贸洽谈活动的费用,参加活动的市直单位人员工作经费。
  (二)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原则上每个重点项目专班只申报一次工作经费,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个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商局专项经费。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市招商局招商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其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客商来访考察接待费用、各类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局外出招商活动经费、市领导对重点项目的考察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四)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
  (五)招商引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报批和拨付

  第六条 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内容包括:地点参加人员、时间、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申报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重大项目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可由市财政预拨部分经费,待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据实结算拨付。
  第七条 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工作经费与招商引资实际绩效挂钩。招商引资单位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先按其所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70%预拨,待取得具体招商成果后,按规定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没有具体招商成果的,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自己承担。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由市招商局按市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驻会制度。
  第十一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招商活动结束后20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本次资金使用情况及招商成果的书面资料,凡不报送书面资料的,不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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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

马尼拉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中译本)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确保与东南亚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邻国适当加强合作;
考虑到1976年2月24日于巴厘签定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称《友好条约》)序言的第五段提出有必要与东南亚地区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来推动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一致。
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友好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交付批准,并在最后一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订于马尼拉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教发〔2008〕2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现将《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
规范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全市各级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是将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电子公文、人事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新课程改革、学籍管理、教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各类教育管理的信息数据,逐步采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育管理服务的教育管理数据库(含业务数据、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是将各类中小学(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优质教学资源,主要有媒体素材、试题素材、案例素材、课件素材、文档素材以及数字图书等,逐步收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学服务的教学资源库(含数字教学资源、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第二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统一建设在焦作市教育城域网中心站,全市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逐步实现与河南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库的连接共享。
第一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区域内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应用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
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管理与维护工作。
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负责本学校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工作。
第二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
第五条 建设标准与规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应用手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河南省教育厅及焦作市政府有关信息化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为保证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通用共享、共同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须在全市教育管理隶属关系范围内互通共享,由统一的信息系统畅通调用。
(二)适用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必须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教育管理数据的收集、加工、存储和利用、传输,必须满足教育管理业务的需求,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建设并适时更新。
(三)真实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换、加工、应用,要保证原始数据及其变更的客观真实,保证各类、各级数据的对应保密。
(四)扩展性原则
教育管理数据系统要求对业务变化、技术变化及应用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经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领导机构批准,各县(市)区可在全市统一数据项外,另增特殊管理业务所需的数据项。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要考虑与现使用的各类应用软件兼容。
第三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焦作市教育局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焦作教育管理数据项,在进行评审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实施。
第八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和技术维护。县(市)区的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和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逻辑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数据建设管理(采集、整理、录入、更新等)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档案、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材料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存档。
因焦作市教育局管理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管理数据结构发生变化,要求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项作出相应的变更的,则由市教育局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变更,并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相应的数据项进行变更。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材料备档并反馈给提出该申请的机构。
县(市)区因业务需要,需新增或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则需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经市教育局主管机构批准后可自行变更。
超过半数的县(市)区需新增、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报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
第四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应用规范
第十一条 应用范围(可根据需要设置)
(一) 业务查询类、统计报表类;
(二) 存储服务类、数据报备类;
(三) 数据流转类(括电子公文、电子学籍、教师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应用权限
(1)数据录入。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该数据项的数据有及时、客观录入、修改和业务应用的权限。
(2)数据查询。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及涉及该数据项的对象对该数据项具有相应的查询权限。
(3)统计分析。各级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相应区域内的相关业务数据具有统计分析权限。
(4)数据调用。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相关业务部门可有非业务数据的调用权限。
(5)数据流转。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同意,各级教育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流转应用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管理数据。
(6)其它应用权限。对可供学生、学生家庭、社会及其它应用的数据,由市教育部门业务科室向需求方开放应用权限。
(7)权限设置及身份认证。对各级应用权限实行分级身份认证,包括系统登录身份认证和CA认证。
第五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运行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
为保证数据安全,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实行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市、县(市)区对各自的管理数据必须实行备份制度。教育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升级与版本更新前必须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管理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须有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设施,须建立健全数据库安全情况定期汇报与汇总制度。
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要对病毒、恶意入侵、泄密及系统失稳进行预警和通告,并采取必要防范和清除措施。
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出现系统瘫痪、数据紊乱,应首先用本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如本地备份数据或系统无法恢复,则调用县(市)区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第六章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辖区内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教学资源库。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焦作市教学资源库。通过教育城域网传输现代远程教学资源,发布本地教学资源,为全市教学资源的建设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等。
各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是本辖区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辖区的教学资源的采集、应用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原则与责任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建设的原则是: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共建共享,与上级资源库内容互补,节约经费,形成特色。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支持建设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责任;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分别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和学校是应用教学资源库的主体机构;各级电教机构是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研活动,推进地方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主体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焦作市教育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