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行动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其他应急预案的管理由预案制定机关和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造成危害、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内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部门(单位):
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制定。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组织制定,有关部门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各自的职责牵头起草。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及各自职责制定。
基层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本区域实际,针对历史灾害、危险源、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组织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
(三)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分布情况和本部门(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所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
(六)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七)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和预警响应措施以及解除预警的程序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财力、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人员防护、治安维护、通信保障和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基层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及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可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需要,确定具体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按程序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原则、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部门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审定,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定,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定,由同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的密级。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及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及简明操作手册。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发布形式:
(一)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二)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
(三)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文件形式发布。
(四)基层应急预案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形式或村委会(社区)名义发布。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文件形式发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
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基层(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目录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分别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中)直企业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当地市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报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实行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双备份。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备案,原预案废止。涉密预案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文件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修订1次。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应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下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预案中存在的相互抵触、不衔接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应急宣传计划。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应急预案或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
第三十八条 除涉密应急预案外,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演练1次,由制定起草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应急预案要结合实际,适时演练。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政府应急办转发国务院应急办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辽应急办〔2009〕25号)有关要求,做好对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预案建议。市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法字〔2006〕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2004年11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鲁教法字〔2004〕3号),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为使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实际,分别制定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 0531-86161888—10707,10705。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市级(高校)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四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推荐、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对已获得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每2年进行1次复查。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符合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高等学校申请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应该符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高等学校中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命名,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其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决定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候选学校,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
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3至5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高等学校申报自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学校、申报参评的高等学校进行综合审查,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进行调查、核实。凡异议成立的,省教育厅取消其入选资格。
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申报等工作进行监督。
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学校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学校入选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指导,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本地区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复查工作以学校对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为基础,中等以下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估,形成复查报告,省教育厅进行抽查;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经省教育厅同意,继续保留“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第十七条 获得“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教育厅调查属实的,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犯罪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六)有其他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相符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参加“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学校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2. 山东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附件1:
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估方式
一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
10.5
1.学校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在学校决策、管理中贯彻法治理念
1.5
(1)学校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学校领导形成依法规范和行使权力,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权益,依法实施改革措施、审查管理活动的治校理念和工作方式
(3)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解决学校依法治校问题
0.5
0.5
0.5
查阅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座谈
2.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有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并得到落实
9
(1)学校有专门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2)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在学校决策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其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考评办法明确
(3)学校有明确的依法治校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4)有依法治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各部门形成依法治校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规定任务得到落实
(6)学校出台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有从法律方面的评估、论证和审核的环节
2
1
2
2
1
1
查阅学校文件、工作制度、计划、方案、会议记录、人员聘书等相关资料
二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10.5
1.有依法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章程
3
(1)依法制定了内容比较完善的学校章程
(2)学校章程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学校章程的修改符合规定程序
(4)学校章程向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的办学活动围绕章程进行
1
1
0.5
0.5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公示栏、公示文件或网页,座谈
2.有完善的与章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5
(1)依法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制度
(2)依法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3)依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
(5)依法建立完善的师资管理制度
(6)依法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制度
(7)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8)依法建立学校管理的其他制度,如各种办事程序制度,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9)各项管理制度公开,建立相应档案、汇编,便于查阅
0.5
0.5
0.5
0.5
0.5
0.5
0.5
1
0.5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有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性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规范
2.5
(1)学校的主要规章制度,均按照法制统一和法律保留的原则进行过审查、清理,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层次合理、简洁明确
(2)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实施前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
(3)学校没有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而被提起诉讼
1
1
0.5
查阅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座谈
三
自主办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
23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
4
(1)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学校办学活动以育人为本,能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3)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发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学校章程相一致
(4)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经过科学、民主的论证,必要的事务以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5)学校严格依法招生,招生活动规范、公开、透明,选拔机制与程序公平、公正,无违规操作
(6)学校收费合法、规范
(7)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发生
(8)实行校企分离,学校参与举办的各种经济组织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清楚,管理规范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查阅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学生家长座谈或随机调查
2.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质量高
5
(1)教育教学效果突出、质量优良,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社会声誉良好
(2)学校为学生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3)课程设置、教材选择等环节合法规范,教学计划完善、秩序良好
(4)依法设置的各种学术评价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活动,行使职能,学术评价的过程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
(5)学校内部的各种评优、选拔机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6)有完善的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标准、程序和办法,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
(7)定期进行教学研究,教研内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8)对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开展的培训、补课等活动,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
(9)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档案完善
(10)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符合法定要求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与学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3.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民主、规范
7.5
(1)法定的各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并能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2)普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校长能依法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建立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议事规则健全,能够按期开会履行职责
(3)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种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清楚,分工明确、合理
(4)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有效
(5)各岗位人员聘用程序和办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6)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开支
(7)学校分配制度科学合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
1
2
1
1.5
0.5
0.5
查阅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4.学校无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园秩序良好
6.5
(1)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2)学校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无责任事故
(3)按照要求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预案,并得到有效落实
(4)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安全
1.5
2
2
1
查阅相关资料,座谈,查看相关设施
四
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11.5
1.教职工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并得到落实
3
(1)依法聘任教职工,建立规范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度,依法明确学校与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在教职工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依法建立明确的制度规范
(3)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无教职工因合法权利受到学校侵害而提起的申诉和诉讼案件
1
1
0.5
0.5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2.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学生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8.5
(1)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体现公平公正和教育为本的价值理念,学生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并能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相关的管理活动
(2)无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现象发生,对辍学学生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复学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
(4)对学生进行的奖惩行为,规则明确、程序正当、重视证据、公平公正,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得到相应保障
(5)学校没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侮辱歧视学生等现象,没有违法违规向学生乱收费用等情况
(6)对受过处分的学生不歧视,处分的期限与后果明确,给予相应的教育悔改机会
(7)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没有发生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卓有成效,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9)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提供方便
0.5
0.5
0.5
1.5
1.5
1
1.5
0.5
1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五
校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12
1.依法设立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机制健全,运转正常,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6
(1)有健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2)有健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教职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3)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工会充分发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2
2
1
1
查阅组织制度、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与教职工座谈
2.积极推行校务公开,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
3
(1)有健全的校务公开组织、工作方案,坚持按制度落实校务公开工作
(2)有明确的向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的项目和公开栏设置
(3)有明确的向社会、学生家长公开的项目和公开栏设置
1
1
1
查阅相关材料,与师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3.建立校内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职工对学校管理决策、教育教学活动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行政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
3
(1)建有家长学校或家长委员会,并坚持开展活动,建立与社区、家长的稳定、规范的联系制度
(2)有健全的校内监督机制,监督方式明确有效
(3)设有意见箱或校长信箱,有听取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工作意见的组织机构、人员等,对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反馈
(4)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政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视察
0.5
1
1
0.5
查阅相关材料,与师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六
建立公平、公正的校内争议解决机制
6
1.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职务评聘复核等相关制度,使在教职工职务评聘、待遇、奖惩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2.5
(1)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2)有处理相应问题的机构和人员
(3)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公正、公开,无推诿或打击报复申诉教职工现象
1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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