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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8:30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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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物派员条例》,结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是由市政府派出,代表政府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专职干部。
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具体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联系。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的任务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一般由正处(副局)级或相当职级以上干部担任,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能够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经过一定的培训、考核。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被稽察企业不得连任。
第十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重点企业,不得在任命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领导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会计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核实验证被稽察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还能力、经营成本和费用、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是否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对被稽察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对被稽察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所有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向被稽察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向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对被稽察企业有关情况较复杂的问题进行审计的建议;
(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对涉及同被稽察企业经营活动关联的企业经济往来或经营合作进行调查、了解;
(七)考察被稽察企业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年两次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
(一)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被稽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等或有负债和潜在经营风险情况;
(五)被稽察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
(六)对被稽察企业领导人员及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奖惩、任免建议;
(七)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特派员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第十五条 经稽察特派员签署的报告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在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在报请市政府审定时应附上各自的具体
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市组织人事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依照程序办理任免、奖惩等事宜。
经市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送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日常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被稽察企业每年两次向稽察特派员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财务状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可以配备助理稽察员2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助理稽察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免。
助理稽察员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示的条件,还应当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其中有一名助理稽察员必须具有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编制单列,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不得参与或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不得泄露在稽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不得接受被稽察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配车、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由被稽察企业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的管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在稽察工作中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活动,致使被稽察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配车、报销费用的,参加由被稽察企业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露报告内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配车、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直至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不再派入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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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加强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军品技改项目)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行领导关于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在小范围内进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由国家计委推荐给我行评审并明确列入军品技改专项计划内的军品技改大中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军品技改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指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下达评审计划(通知)。由机电轻纺评审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按行内现行方法执行,项目产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及价格依据总参装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重点评审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
第四条 机电轻纺评审局完成项目的评审后,送交有关地区信贷局会签(指定专人负责)。会签后,由机电轻纺评审局将评审报告一式十五份送交贷委会办公室指定的专人签收。
小型军品技改项目按现行小型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贷委会办公室收到评审报告后,专题向贷委会主任委员报告,由贷委会主任委员安排确定项目审议时间。
第六条 项目的审议在小范围内进行。组成人员为行领导、总工程师、行顾问、专职委员及机电轻纺评审局、综合计划局和相关地区信贷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贷委会办公室、综合计划局及机电轻纺评审局的指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审议结论不印发会议纪要。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根据审议结论起草项目资金配置意见,经行领导签发后送国家计委;审议未通过的项目亦由综合计划局根据审议结论以局发文形式函复国家计委投资司;审议后需进一步做工作的项目由机电轻纺评审局根
据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工作。
第八条 审议会结束后由贷委会办公室收回分发的评审报告。收回的评审报告交综合计划局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存档三份外,其余十二份交回机电轻纺评审局处理。
第九条 凡参加评审、审议、项目管理及其他涉密人员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项目情况及审议结论。军品技改项目评审有关材料,均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6日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武汉等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原则同意联通公司在武汉等城市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复
1996年5月15日,邮电部

你公司关于在武汉等城市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湖北省的武汉市、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市、山东省的青岛市、黑龙江省的大庆市设立GSM移动交换局(MSC),组建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经营数字移动通信业务。希你公司与相关省(区)邮电管理局相互配合,严格按我部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上述城市移动交换局(MSC)的移动业务服务范围应与所在地的公用电话网固定本地网服务范围相一致,所建的移动交换局(MSC)容量要与上述城市公用通信主网的实际中继能力相适应,以确保移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你公司原制定的组网方案中凡与《技术规范》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联通大庆分公司因未经我部批准,擅自于1995年9月12日在大庆市开通GSM移动通信网,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故作了整改处理。
二、你公司和电信总局互连互通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相关省和城市GSM互连互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搞好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
三、有关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互连互通中的具体事宜,你公司可与电信总局及相关邮电通信部门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