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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4:28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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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等


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现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发文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受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申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对有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地方管理规定进行清理。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下同)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四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第五条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后,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
经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如不能对某些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核准检测,国家无委办公室可临时指定其他已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计量认证并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生产厂商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见附件3)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四)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
(五)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前的样品测试
(一)生产厂商提供2--5台样品,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对核准项目进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二)必要时,国家无委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已认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型号核准的设备进行复测。
三、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提交上述申请和资料不完备且不及时补送的,即视为主动撤销申请。
四、审查核准
自收到完备的资料和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国家无委办公室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五、未获核准的设备型号
(一)国家无委办公室通知生产厂商并说明其原因。
(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半年后,生产厂商可重新提出该型号设备的核准申请。
第七条 对每一个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发唯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核准代码。若因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或国家技术标准作了修改,或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而改变了已经核准型号的性能或主要技术参数,则该型号须按第六条重新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第八条 国家无委办公室向社会定期公布已核准和被撤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及核准代码。
第九条 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不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通过型号核准,并已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二)以外销为目的而生产,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但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生产厂商对于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型号,不得随意降低其核准指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冒用型号核准证。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检查。各生产厂商应积极主动配合。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国家无委办公室应当收回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撤消核准代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对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抽检不合格的;
(二)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用户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核准的生产厂商名称、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性能及功能已更改且未重新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四)型号核准证超过有效期的;
(五)出厂设备的标牌上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
(六)转让、涂改型号核准证的。
被撤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的设备型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进行实效发射,须到相关无委办公室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国家无委办公室应当取消该核准检测机构核准测试的认定资格;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出具假测试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泄漏申请核准产品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请核准厂商的科技成果的。
第十五条 从事核准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错误,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厂商,按《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生产专供军事系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国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核准检测机构的办法另行制定。设备核准和检测收费标准须遵守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各自的管理职权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式样)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式样)
3、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式样)

附件1
----------------------------------------------------------------------------
| 无线电发射设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
| 型号核准证 |
|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Radio |
| 例,经审查,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中 |
|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llowing |
|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after examination, conforms to |
| 准,其核准代码为: |
| the provisions with its SRRC ID: |
| |
|有效期: (核发机关盖章) |
|Validity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
| 编号: |
| Number |
| 设备名称: |
| Equipment Name |
| |
| 设备型号: |
| Equipment Type |
| |
| 主要功能: |
| Main Functions |
| |
| 调制方式: |
| Modulation Mode |
| 主要技术参数及其指标值: |
| Main Technical Parameters |
| 频率范围: |
| Frequency Range |
| |
| 频率容限: 发射功率: |
| Frequency Tolerance Transmitting Power |
| |
| 占用带宽: 杂散发射限值: |
| Occupied Bandwidth Spurious Emission Limits |
| |
| (核发机关盖章) |
|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附件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
OSRRC ID: XXYZZZZZ
---------- ----------------
| || |
| || ----------序号
| ||
| |----------------设备类型
| |
| ------------------年号
|
------------------------------------国家无委办公室英文缩写
其中:设备类型为
A、固定通信设备;
C、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
D、短距离(低功率)发射设备;
F、专用移动通信设备;
G、广播发射设备;
H、航空通信、导航设备;
L、雷达设备;
S、水上通信、导航设备;
W、卫星通信设备;
Z、其它

附件3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签字) |
| |------------|------------|
| | 联系人 | |
| |------------|------------|
| (盖章) | 电 话 |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设备名称 | | 型 号 | |
|------------|------------|------------|------------|
| 主要功能 | | | |
|------------|----------------------------------------|
| 调制方式 | |
|------------|----------------------------------------|
| 技术参数 | 频率范围 | 必要带宽 | 发射功率 |
|------------|------------|------------|------------|
| 指 标值 | | | |
|------------|----------------------------------------|
| | |
| | |
| 初审意见 | |
| |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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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五

企业家如何处理与下属的关系

唐青林 项先权


  战国著名思想家荀况在《荀子•王制》篇中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者载舟,水者覆舟。”意思是说:统治者像是一条船,而广大的民众犹如河水,水既可以把船载负起来,也可以将船淹没掉。
  这个道理在现代的企业治理中也是同样适用的。你的下属平时是你的战士,可以为你战死;但是当你和下属关系处理不恰当、利益严重冲突时,下属可能成为敌人。当下属利益遭受严重侵犯的时候,他们就会倒戈。身边的人最熟悉你,他们知道你的软肋,他们倒戈的刀枪最难防范、甚至是无法防范的!
  很多企业家落马不是因为在和商业竞争对手的斗争中败北,而是因为自己的下属到处举报告状,引发税务、司法机关的调查从而“事发”。建立和谐社会,包括企业内部的和谐。中国讲究天时地利人和,只有“人和”了,我们才能安心发展企业。
  企业家如何处理好与下属的关系,我们无法在此一一指出其方法。但是我们总结了企业家与下属“出事”的三种情况:企业家“东窗事发”缘起下属不满的举报;下属“出事”后揭发而“东窗事发”;企业负责人将下属送进监狱。
  一、企业家“东窗事发”缘起下属不满的举报
  因下属到处举报告状,引发税务、司法机关的调查从而“东窗事发”最终落马的企业家不少。企业家与员工的关系问题似乎是小问题,但是最终败在员工处理的小事情上的企业家不少。这些企业家在商战中勇往直前、所向披靡,可是却与员工积怨很深而最后败北。这里有两个比较有影响的案例。
  (一)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因员工举报而东窗事发
  周伟彬先生由于涉嫌偷税案,佛山中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伟彬此前曾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早在2001年即登上胡润“统计”发布的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排名第76名,财富7亿元,当年他38岁。自此周伟彬年年上榜。2006胡润百富榜,周伟彬以8亿元人民币身家名列第438位,也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
  根据《法制日报》2006年11月3日的报道《周伟彬涉嫌巨额偷税被拘举报材料出自公司员工》,举报的人士系周伟彬所办公司的一位销售部前负责人。他向佛山市国税部门写举报信,信中称:“周伟彬是坐拥8亿元资产的超级富豪,为何有钱不缴纳欠税”?“为何欠工资不发?”等等。该销售部前负责人还向国税部门提供了2005年8月份周伟彬所办公司可能涉嫌偷税的证据。除该人举报的材料外,国税部门还收到大量周伟彬涉嫌偷税的举报材料,大部分出自其公司员工。
  另外,据上述报道,2003年前后,周伟彬所在公司拖欠大批员工工资,有的高达数万元。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目前可搜索到十多条有关周伟彬所办金龙油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判决书。
  在多数员工不满、少数员工诉讼、告发的情况下,在商场所向披靡的勇士周伟彬最终落得人仰马翻的局面,被佛山中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被员工王建中和李虹举报而事发
  根据《北京娱乐信报》等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于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刘晓庆被羁押将近两年后,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刘晓庆本人则被关押将近两年后被以“不起诉”方式结案,恢复人身自由。
  导致刘晓庆落马的竟然是被她开除的员工王建中和李虹。根据公开媒体的报道,刘晓庆东窗事发被逮捕是“墙倒众人推的结果”。在没事的时候就相安无事,但是由于平时刘晓庆与合作伙伴、员工之间的积怨较多,早已潜伏人生危机,只是一直没有爆发。此次王建中和李虹到处写举报信告发,最终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后,许多原先沉默的人有了站出来的勇气。最后导致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倒闭而刘晓庆本人被关押将近两年、其名下19套房产被拍卖用以补交所欠部分税款;刘晓庆的妹夫判刑三年的沉重代价。
  二、下属“出事”后揭发而“东窗事发”
  2007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聂玉河被法院认定先后收受19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54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据媒体公开报道,聂玉河落马是由于其下属黄泽宇的检举。黄泽宇原来是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一名普通工作人员。由于向聂玉河行贿,他被提拔为城乡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兼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为了谋取这个职位,黄泽宇从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个春节去聂玉河家拜年,每次送一万元的礼,共送了3万元。2003年12月,聂玉河去南美考察时,他给聂玉河送上美金3000元。黄泽宇的目的很简单:“聂玉河是集团领导,送钱是希望以后对我有所关照,在提拔上起作用。”而黄泽宇上任短短几年,就贪污公款108万元、受贿110万元。他被捕后,向侦查人员检举出了主管领导聂玉河:“是我向他行贿,他才提我上来的……”黄泽宇被市二中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决提到,之所以对他从轻处罚,就是因为他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据了解,聂玉河被纪委“请”走是在2005年7月。当天临近下班时,聂玉河在办公室正准备出门时,门外传来了敲门声。随后,两位中年男士走了进来,“我们是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几分钟后,聂玉河跟着两位办案人员下楼,钻进了一辆轿车。
  2005年7月,聂玉河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北京市纪委“双规”;同年8月,被北京市国资委免去所任所有职务;同年10月,聂玉河案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三、企业负责人将下属送进监狱
  除了职员可能举报企业负责人导致企业家东窗事发外,也时有内部员工被企业家送进监狱的。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受理过这样的案件:下属项目经理蒋总曾经为了某个项目的投标成功,受命向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王某行贿60万元。项目成功后,公司老总刘某奖励了蒋总。当初项目经理蒋某从财务领取行贿款60万元时在一份借款单上面签了字。一年之后,蒋某因为其他项目未能得到公司承诺的项目提成而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由于蒋某业务能力突出,其到竞争对手那里后,公司连续失去多次生意机会。于是公司老总生出要“修理”蒋某的主意,并找出当时的借款单,向蒋某索取该款项60万元。
  后因为蒋某的极力抵制和公司负责人刘某的不理智,最终两败俱伤。该案件最后进入公安视线,蒋某、刘某和招标单位接受行贿的王某均因为该项目的商业贿赂而落马。
  除非企业家能确保自身完全干净,否则这样做的风险非常大。因为这样把下属逼向绝路,往往会遇到绝地反击。下属往往掌握你很多不可告人的小秘密,甚至司机都会知道你的很多事情。当你把事情做“绝”的时候,往往也是逼迫别人去告发你的时候。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作者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已有五年有余,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已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增长点,其中有相当比例是由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申请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而引起。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享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存在拒绝公开信息的天然冲动和强大惯性,相对人往往因信息劣势而对“不存在”答复充满合理怀疑。为有效预防行政机关滥用信息优势,维护相对人的知情权,司法审查需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掌握法律内涵,合理确定举证责任,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有效落实。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实践样态与法律内涵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范围,不可能在履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因而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二是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实际没有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这里的原因既可以是客观上因事实、条件不具备而未制作或获取,也包括主观上履行职责不到位而没有制作或获取,因而导致政府信息不存在;三是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范围,行政机关曾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过,但由于工作疏漏或管理不善而丢失,导致向相对人公开不能,形成“政府信息不存在”;四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有关政府信息,只是出于主观上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而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挡箭牌”,故意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尽管在实践中“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错综复杂,但在法律内涵上,却并非是“莫衷一是”的,而是有明确标准和界定的。根据《条例》第21条第(3)项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其的权威解读,规范意义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仅仅指“政府信息自始至终不曾产生,根本谈不上是否应当开”的问题。这种法律阐释,符合立法原意,理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尊重和适用。

  “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司法审查中,“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否定性事实,在举证责任分配和适用上存在两难困境: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在证据法学理论上,要求当事人对“不存在”的事实充分举证存在一定的障碍;相对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举证能力相对较弱,不可能给其添加无法承受的举证责任。为此,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在恪守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基础上,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此类诉讼中的举证能力和难易程度,公平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和义务。

  一是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也不例外。尽管让行政机关直接证明“不存在”的事实貌似强人所难,但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转化证明对象和方式,以降低证明难度。

  二是适当增加原告的推进义务。在“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原告不仅享有反驳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合法性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承担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已被行政机关制作、获取或保存等相关线索的推进义务。

  三是突出司法职权探知功能,有倾向性地提升相对人抗辩能力。法院有必要强化职权主义功能,尽可能根据申请协助调取证据,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存在且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涉及公开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或调查有关事实。

  “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裁判方式

  针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法院应严格遵循“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法律内涵,去伪存真,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

  一是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制作、保存或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并已对申请公开的相对人尽到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制作、保存或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导致不存在的,属于《条例》规定的典型“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要区分政府信息公开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两种法律关系,只要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事实作出了答复,并尽到了合法告知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合理说明,即可认定行政机关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基础行政职责的问题,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改正。

  三是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制作、保存或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已实际制作或获取的,只是没有尽到法定保存义务而丢失的,尽管也尽到了真实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但考虑到《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仅仅指“自始不存在”,对政府信息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公开不能,同样构成对《条例》的违反。鉴于政府信息已客观上不存在,判决公开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可以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四是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制作、保存或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职责,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或者有线索足以令人相信该政府信息可能存在,则应当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同时对确定存在并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判决公开,对还需要行政机关裁量公开的,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