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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鲁净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36:01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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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

鲁净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决定还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应当是可以运用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来迅速、公平合理处理纠纷的社会,而行政裁决作为我国行政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迅速解决社会纠纷、缓解司法压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1 和谐社会与行政裁决制度

  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石。所以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在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以法定程序,以第三人的身份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社会纠纷的新型模式,是“根据社会需求在行政权和司法权充分分立的基础上所做的理性选择”,是“司法诉讼外的一项独具特色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合理、完善、健全的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

首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技术性、专业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行政管理变得日益技术化,行政职能变得日益专业化,行政机关能够利用所拥有的行政裁决权来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因为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关的行政专门知识和行政经验,而对于缺乏相关行政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优势的法官来说,无疑是困难的,同时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公民纠纷的迅速解决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此,对于解决这种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的纠纷,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行政权力及行政管理经验,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迅速的解决。同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主动性也弥补了司法权的被动性。以环境污染纠纷为例,“环境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多在于环境侵害是否发生,发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可容许的限度内,如何进行计算赔偿等。由于环境侵害的间接性,其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必须借助有关科学技术知识才能加以判明” 。所以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的行政裁决权更公平合理客观的处理。

其次,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其程序的便捷性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牺牲和浪费来尽可能多地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行政裁决适用行政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吸收和容纳了司法程序的内容,但较司法程序要简单快捷,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因此行政裁决更适合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因为行政裁决机关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拥有完全的指挥权以及行政权的主动性,使得行政主体既能主动询问当事人,也可以主动的调查证据,科学、及时的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手续,从而加快了纠纷的解决速度,有利于当事人减少繁冗的诉讼,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可见,“行政裁决是行政活动复杂性、效率性与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有机结合,也决定了其解决纠纷既要迅捷,纠纷解决的成本又要低廉”。5兼顾了公平的价值目标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再次,行政裁决对部分特定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秩序与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运行
 
  在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仅涉及到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等。而司法程序在解决个体纠纷时往往难以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能充分的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综合、全面的发挥行政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同时,一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既是民事的,也是行政的,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就可以避免法院重复劳动及相互矛盾的认定结果,而且行政机关凭借其拥有的各种裁量权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中进行协调认定,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再次,行政裁决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决定中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还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行政裁决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主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解决特定民事纠纷时,相关行政主体将服务行政的理念注入行政裁决实施过程中,以专业、快速、经济的纠纷解决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救济,必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7

2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

2.1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决所制度是极具英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既和行政诉讼有关,也与国家管理有密切联系,是司法制度的辅助制度。

  英国行政裁决种类繁多,但其作用主要在于运用裁决所成员的专门知识和特定的规则,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在管辖范围上,既管辖行政案件,也管辖民事案件;(2)在组织与运作上,行政裁决所是由法律规定设立的独立自成体系的中立的裁决机构;(3)行政裁决所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行政专业性;(4)在程序上,主要适用准司法程序,较之司法审判程序简便,规则灵活且费用低廉。

  在行政裁决的人员组成上具有独立性。裁判所主席是由大法官任命或由部长从经大法官同意的预定名单人员中任命,其他成员可由裁判主席或部长任命。

  在运作程序上,英国没有适用于各行政裁决所的统一的程序法典,而是每种类型的行政裁决所都是由大臣制定一套适用于自己的程序规则。在审理方式上,实行对抗式;在证据规则上,通常不受证据法规则的约束,在给予当事人公平的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也可采纳传闻证据。但进行现场调查时,裁决所须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同时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救济方面,行政裁决所没有最终裁决权,对裁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上诉,但上诉是法律有规定才存在的,上诉的方式主要有向另一裁决所上诉、向部长上诉、从裁决所向法院上诉、没有规定上诉权利或无权上诉等。

2.2 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

  美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机关外,还有许多法律给予一定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独立的控制机构是随着美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加强而大规模发展起来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就是以其专门性和技术性对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解决和管制的。

  独立控制委员会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不受政治影响。独立控制委员会采取两党制,不对总统负责,单独决定政策,因此委员会可以依据其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处理纠纷;(2)准司法权。独立控制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具有裁决的权力且不受外界影响;(3)规则的一致连贯性。独立控制委员会是由集体讨论和决议的,需要多数同意,使得规则保持了一致连贯性。

  在组织上,独立控制委员会一般由5到7个委员组成。他们的讨论和决议都是集体决议,避免了独任制的缺点。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权力上,独立控制委员会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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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 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护林防火员报酬标准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护林防火员的工资由乡镇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护林防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责任区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扑救而酿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民营林场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5年3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中学(含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中学,下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学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学生团校是对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壮大团员队伍、加强团员发展工作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政领导和社会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中学生团校建设,严格管理制度,充实教育内容,创新教学形式,提供基本保障,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学生团校在帮助中学生树立理想信念、培养团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深刻影响,中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2004年初,党中央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要看到,团校建设在新形势下还显露出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团校发展不平衡,个别学校未成立团校,一些团校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手段比较单一,教师力量薄弱;部分团校实践教育经费相对不足,激励机制相对缺乏等。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使中学生团校真正成为广大中学生接受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阵地,学习团的基础知识的主要渠道,提高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团章的要求,遵循中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满足中学生成才发展需要,突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以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实践教育活动,为加强团的基础建设、提高团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作用。

  中学生团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团员及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为共青团输送新鲜血液,壮大团员队伍;对团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培训团的骨干;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推动中学团的工作。从2005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中学的团校覆盖率达到100%,农村中学的团校覆盖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省、地、县三级分别建立中学生团校,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丰富中学生团校的教学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中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引导中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个人的成长发展与祖国和人民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为将来奉献社会、建设祖国做好准备。

  团员意识教育。通过学习团章和团的历史,了解团的光荣传统、性质、任务、组织、纪律和团员的权利、义务,掌握团的基本工作方法,增强对共青团组织的认同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国内外新形势和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失时机地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观点,提高判断是非的能力,使自己的思想观点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保持一致。

  社会实践教育。组织中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参加多种有益的实践教育活动,在实践中了解国情,经受锻炼,加深对所学团的知识的理解,增强责任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创新中学生团校的教学方式

  坚持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制定严密规范的教学计划,对中学生进行集中培训,传授基本知识,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灵活性,鼓励中学生以班级、小组为单位学习基础知识和开展教育活动,倡导个人分散自学,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自我教育。

  坚持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课堂是团校教学的主渠道,重在讲解基本知识和理论。社会实践是理解和深化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采取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以及演讲、征文、阅读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全面拓展素质相结合。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遵循教育规律,根据中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将思想道德教育寓于素质拓展活动中,加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审美素质,培养健康的心理和文明的生活习惯。

  坚持传统有效教学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给中学生学习与生活提供了崭新的空间和渠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互联网对中学生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等新的手段,采取网上授课、网上答疑的形式,发挥网络在团校教学中快速便捷、信息量大、对学生吸引力强的优势,激发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育的成效。

  五、加强中学生团校机制建设

  提高师资水平。团校教师主要由学校德育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担任。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和开放性原则,还可聘请校外党政领导、社会工作者、高校教师、先进人物以及青少年工作者等。团校教师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学习,提高对共青团工作的认识,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提高综合素质。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和支持团校教师的工作,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注重教材建设。团校教材既要利用团章、时政等书面教材,又要充分发挥团史录像、光碟等影音教材的作用。根据团校教育基本指导纲要,规范教学内容,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现知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各地结合学生实际需要编写富有特色的教材。

  完善领导体制。中学生团校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以中学团委为依托,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党支部书记或其他党政领导、老干部等兼任团校名誉校长,中学团委书记任团校校长,配齐配强团校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团校章程和学生登记、学习、考核评价、奖励、服务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推进团校管理的规范化。

  做好团队衔接。履行全团带队职责,办好团校少年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从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进行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吸收初中一年级学生进入中学生团校或团章学习小组学习。少先队员、积极分子入团,必须经过中学生团校培训,考核合格。保证每个团员在入团前后分别参加一期团校培训。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按照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入团手续。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14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力争在初中二年级普遍建立班级团支部。

  强化推优入党。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需要。对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入党的团员,要加强教育和培养,并严格遵循“推优”工作程序和要求,主动协助党组织进行培养和考察,推荐参加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学习。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学员登记表、结业评语等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继续跟踪考察。

  六、加强对中学生团校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是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的共同责任。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中学生团校的具体指导,努力提高团校在中学的覆盖面,在团校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师资培训和拓宽社会资源渠道等方面提供帮助。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团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把团校工作纳入中学德育工作体系,支持中学生团校建设。学校党政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定期听取团校工作情况,关心团校建设,保证团校的教学时间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确保一定的工作经费,为中学生团校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各方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求真务实,不断创新,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使其在提高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壮大团员队伍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各地、各类学校的团校建设情况,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