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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俞云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4:49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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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

俞云鹤


摘要:本文试以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分析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弊病,并就电信法应创新重构电信监管体制的四个法律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考虑。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和“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何贯彻《决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在《电信法》立法过程中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是值得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内外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

为了探讨如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是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而逐步进展的。根据电信监管主体和制度的不同变化,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国家通过邮电部对全国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我国电信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机构“政企合一”,各级邮电管理局既实施行政管理,又经营邮电业务。因此可以说,当时在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二阶段,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2000年,《电信条例》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继成立,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管职能。在这种垂直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与通信管理局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各地通信管理局更类似于信息产业部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已基本实现“政企分离”,我国开始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议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承诺开放电信服务业的文件。为适应这一改革开放形势,我国在加大电信改革的同时,加快了《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草案正在国务院进行审议,看来今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不可能。这一阶段尚未完结,电信监管机制在这个阶段中将依照《电信法》予以重构和创新。目前各方面对于《电信法》草案,仍然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究竟应当设定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也尚未定论。

二、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弊端

电信监管体制是《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电信法》历次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是一种比现行体制更加强调集中统一的体制。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发现《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一)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7亿,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超过一亿,居世界第二;电信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持产业之一。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在现行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下,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十分困难。由于信息产业部在各地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地并存,通信管理局又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因此在各地电信监管上存在着机构重叠、力量分散、妨碍服务、影响效能的体制性弊端。据了解,电信监管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个省级通信管理局的人员通常不到20人,加上信息产业部分管电信的人员,全国从事电信监管工作的人员仅仅数百人,根本无力对我国庞大的电信市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试图坚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将几十项监管任务都法定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承担,使体制性弊端更加突出。以行政复议为例,不采用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做到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疏导压力,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分工处理电信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造成所有案件都要到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去处理的局面,必然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监管困境,与《决定》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相符合,最终导致无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加强电信监管力度,提高电信服务水平,构建与广大用户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业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大事。在这种形势下,再延续甚至强化这种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并不能真正加强电信监管,是既不利于电信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为广大电信用户服务的。

(二)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电信具有集中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将电信全程全网的技术特点与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相混淆,拟推行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强调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模式。但是它忽视了电信同时具备的其他特点,即电信还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建设配套性强的特点。为适应电信的这两方面的特点,应当按照《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原则,从促进电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实行中央与地方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
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当把地方政府排斥在电信监管体制以外。近十年来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对于加强电信监管、促进电信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促进信息化建设包括电信的发展,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监管协作配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示了电信监管应当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在电信网络建设与规划上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集约化通信管线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等,地方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责任,并根据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促进了各地电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历来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责任。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互联网管理体制要遵循各有分工、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涉及城市安全和经济安全,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全局性问题,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显然,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电信监管机构一家能完全管得了的事情。
----在电信群体性矛盾的及时处理方面,基本上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地方政府花费了较多精力解决电信领域频发的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如电信用户集体性维权行为、针对设置通信基站的群体性信访、电信公共资源的无序争夺等,与电信监管机构协同工作,妥善处理,保障了电信的稳定发展。
然而《电信法》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配合电信建设的义务外,无视地方政府参与电信管理的成功实践,无视地方政府在电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所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是很不合理的。

(三)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开放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借鉴了国外电信监管体制和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决定设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即设立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及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应当肯定,电信业与银行、证券业在统一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这些方面是相近的,电信监管体制借鉴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来设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电信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两大领域,涉及电信改革和发展的许多任务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仅仅靠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是无法圆满完成的。例如,电信管道建设与维护、驻地网建设与维护、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重大矛盾的及时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或协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据此,《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全盘照抄我国银行、证券监管体制,是不适当的。
也应当肯定,鉴于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共同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在电信监管体制方面的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更应当看到,近十年来在许多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美国,为充分发挥各州的作用,已进一步完善了联邦通信管理局(FCC)和各州之间在电信监管体制上的协调,将本地电话的部分管理职能和开放本地电信业务的部分决策权交给了各州政府。在英国,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专职部门的监管体制,改革为增加电信行业的自我管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及其他政部门的配套监管的混合体制。在澳大利亚,国家通信管理局(ACA)和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CCC)负责电信监管事务,并在各州设立办事处,与州政府共同处理电信监管事项。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尽管对电信大多实行中央监管机构的直接管理,但同时都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对比之下,我国《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四)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有所相违,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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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农村独女和二女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农村独女和二女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办法
2002.12.18 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独女和二女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问题,全面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并确定专人代为独女和二女户(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保险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夫妻双方为本市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的被保险人。
(一)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二)计划内生育二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三)计划内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男孩因故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四)无子女,按照国家收养政策只收养一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五)依法收养了一个女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又生育了一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养老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
养老保险采取商业保险的形式。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维护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 养老保险险种方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的投保标准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生活水平、物价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确定。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缴交,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费为夫妻双方各享受50%。
第八条 养老保险所需的投保资金,由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出资比例为2:4:4。在乡(镇)负担的出资比例中,乡(镇)可根据所辖村的经济收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等实际情况,由村负担一定的出资比例,但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也可接受社会捐助。
市、县(区)、乡(镇)每年应将所需的投保资金按不低于当年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25%列入财政预算。如当年的投保资金有节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如不足应按实际需要补足。
市、县(区)、乡(镇)财政每年应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投保资金到财政专户。
第十条 投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如实统计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每年于9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名单上报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时按本级应负担的出资比例将投保资金上解到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乡(镇)上报的养老保险名单和应付的投保资金进行核实后,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县乡两级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拨付给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受理部门,同时将本年度本县区养老保险名单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对县(区)上报的养老保险名单和应付的投保资金进行核实后,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市级财政Ω旱5牡蹦暄媳O兆式鹨淮涡圆Ω陡苹媳O找滴袷芾聿棵拧?
第十四条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核实投保资金已全部足额到位后,应协同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办理好保险合同,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保险合同交给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照养老保险名单会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投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投保资金的,按有关程序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虚报养老保险名单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了养老保险金的,其保险合同无效,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期未到的,收回投保资金;保险期已到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一)计划内生育二个女孩的被保险人再生育或再婚生育的;
  (二)计划内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男孩因故死亡的被保险人再生育或再婚生育的;
  (三)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被保险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一男孩的;
  (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收养政策又收养一男孩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被保险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又生育了一个男孩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和违反国家收养政策收养子女的。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相应处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了养老保险的,继续有效;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1日发布的《萍乡市农村已结扎二孩纯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数量不足,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学科支撑薄弱,教学科研组织亟待规范等问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全面实施,教材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显得尤为迫切。

  3.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学科研组织建设为平台,以选聘配备为基础,以培养培训为抓手,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实现教学状况明显改善为目标,培养一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功底扎实、善于联系实际的教学领军人物、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以方永刚同志为榜样,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断提高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深入实践,了解学生,提高教学艺术和教学能力;注重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做教书育人的典范。

  二、大力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建设

  5.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该机构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机构,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的依托单位。其职责是:统一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负责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梯队建设等工作。

  6.选配好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遴选配备和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

  三、认真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选聘配备工作

  7.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要总体上按不低于师生1:350—400的比例配备。

  8.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新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期间应兼职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9.不断充实教师队伍。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教学科研人员,应当从事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程的教学带头人。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吸引、鼓励校内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专职或兼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任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注意发挥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建立校际之间的教学协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10.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努力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重点深化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教师研修和在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着力提高新任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坚持每次开课前的全员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开课。继续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和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11.切实提高教学水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以教材为教学基本遵循,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探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案例式、研究式教学。多用喜闻乐见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考,把科学理论讲清楚、说明白。定期评选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和“精品课程”,定期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推广先进教学方法,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和共享。重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倡导在教学中使用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开发网络教育资源,形成网上网下教学互动、校内校外资源共享。积极探索科学的考试考核方法,重点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12.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使教师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世界,开阔视野,丰富教学素材。

  13.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把组织教师在职学习作为主要途径,使广大教师边工作边提高。适时安排教师通过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名师指导、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形式到重点高等学校进修深造。鼓励支持教师脱产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提升队伍的学位学历层次。每年安排指标招收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五、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学科支撑

  14.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把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做好硕士生、博士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及教师培训工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培养高水平的人才。完善二级学科体系,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对应支撑。进一步汇聚学科队伍,建设优秀教学团队,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增强责任感和归属感。

  15.加强科研能力的培养。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以及教学中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等作为重要选题,列入国家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中,项目单列,单独评审,单独检查,推出一批高水平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项目,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科研能力。

  六、切实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16.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保障机制。按照学分学时对应原则,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时数。要以中班教学(每班100名学生左右)为主体,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学校经费的增长逐年增加。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岗位津贴和课时补助等纳入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平均收入不低于本校相关专业院系教师的平均水平。

  17.完善实践教学制度。要从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2个学分、从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1个学分开展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要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条件和环境保障,确保不流于形式。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有教育意义的场所,要对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实行免票。

  18.完善教师队伍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教师职务评聘体系。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与教师的职务聘任、晋级、奖惩等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要待岗学习;不能胜任的,要转岗分流。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教学研究成果和社会调研报告凡被有关部门采纳、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应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19.完善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在教育系统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要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评比确定相应比例,进行统一表彰,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及时发现、树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20.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测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作为高等学校教学水平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二级指标,加大其权重和显示度。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该校教学水平测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要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考核高等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工作水平和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中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化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  育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