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物证/吴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33:34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 物 证

吴 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学2班,四川,成都,610225)

摘要:物证是在各类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中使用频率和证明价值都很高的一种证据。首先,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还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物证都是普遍存在的。其次,物证中存储着各种各样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可以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的依据。笔者从物证的概念、物证的种类、物证的特征以及物证的审查与鉴定等方面对物证进行了全面的阐释。
关键词:物证 物证审查 物证鉴定 物证特征

引 言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向人那样受到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赫伯特.麦克唐奈

一、物证的概念
人类使用物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据我国“周礼”记载,周朝已有门“掌盗罪之任器货贿”的官吏,说明在当时的诉讼中,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像凶器、赃物这样一些物品的证据作用,这就是物证。当然,“物证”这一概念明确出现在法条中却较晚,现在一般认为,“物证”的概念最早见之于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物证的使用既有悠久的历史,那么,什么是物证呢?
物证,英国学者称之为实物证据。他们给实物证据所下的定义是:“交由法庭查验的文件之外的物体。”[1]这个提法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物证都提交法庭检验。
原苏联法律上给物证所下的定义是:“物证,是曾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保有犯罪痕迹的物品,或者曾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以及其他可供发觉罪犯,查获罪犯的物品和文件。”[2]这是用列举物证类型的方式所下的定义,这样下定义很难完满地揭示出物证的实质。
物证是证据体系中重要的科学证据,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概念,却没有规定什么是物证,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证据学专著、教材和专题文章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物证概念有两种:
(一) 传统意义上物证的概念:
物证,就是指对案件事实情况有价值的物品和痕迹。如:犯罪凶器、被窃财物、现场指纹等(区别与“人证”)。参见《现代汉语大词典》(修订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该定义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也相当普遍的出现的法学著作里。但是随着物证技术的不断发展,该定义的弊端也就日益的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一种差未能指明物证所特有的属性。
2、“物品和痕迹”只是物证表现形式的一部分,未能囊括所有的物证表现形式。[3]
八十年代中期,有些学者意识到物证概念的不足,开始进行修正。如:“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4]“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实在物。”[5] 这两种定义指出物证的属概念是一切物质或客观实在物,避免了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但是所选择的种差依然没有揭示出物证的特有属性。
(二) 现代意义上的物证概念
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现代分析方法联用技术、激光技术、微区分析技术、电子计算机及其图像处理技术、声纹技术等应用于物证检验领域,传统的物证检验技术与现代尖端分析技术的结合,解决了过去我们无法识别的许多问题,大大拓宽了物证检验的范围,促使人们对沿袭多年的传统物证概念重新认识。九十年代中期,出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物证概念,其典型代表有:“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6] “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7]与传统的物证概念相比,其意义在于突破了“物品和痕迹”的局限。笔者认为:物证是指以物品和物质痕迹的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者物质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实物证据,首先,该定义指明了物证所属的种类即实物证据,其次,该定义对物证的内在特征进行了很好的阐释,符合现代意义上物证的特点,从理论上拓宽了物证的范围,给物证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为司法机关运用形形色色的物证开辟了广阔的新天地。
(三)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其与物证的区别表现在:
1、书证是记载与一定物质(不限于纸张)上的文字、符号所表达的内容俩证明案件事实的,而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这是二者的最根本的区别。
2、法律对某些书证有特殊要求,而对物证无任何特殊要求。

二、物证的种类
人们在司法活动中遇到或使用的物证是多种多样的,大到高楼桥梁,小到遗传基因,世界的万物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中的物证。因此,物证是无法列举穷尽的,但是为了更好的把握物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物证进行分类:
(一)在自然界中,物体的基本形态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与此对应,物证可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
(二)根据体积和压力的大小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和微体物证。
(三)根据检验的科学方法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和生物物证。
(四)根据证明案件事实所依据的特征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形象特征物证、习惯
特征物证和气味特征物证。形象特征指客体的外表结构、形状形态、图像花纹、颜色光泽等,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物证就是形象物证;成分特征指客体物质成分的种类、含量、结构、排列、比例等方面的特征,如:血液、精液、毛发、人体组织等可以进行DNA图谱分析的物证就是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指客体进行某种运动的习惯方式和特点,如: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和行走习惯特征等,而反映的书写习惯特征的笔迹和反映人的行走习惯特征的步法足迹就属于习惯特征物证;气味特征是客体物质所具有的能够刺激人和动物的感官并能产生味觉的特征,能够反映人体气味特点或物体气味特点的气味和物品句属于气味特征物证。[8]
尽管目前人们对物证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然而,笔者认为以上分类没有很好的揭示出物证的内涵,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我们的理论研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为我们的实践服务,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是用于指导实践的,邓小平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此,笔者从新的角度对物证的种类进行了思考:
根据物证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始物证和派生物证。原始证据优先原则,是从英美法中最佳证据规则演化而来的,所不同的是,最佳证据规则只是适用与书证,要求书证必须提供原件,笔者认为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对物证也同样适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要求原件]规定:“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这里的要求原件,其范围不仅仅是书证,同样也包含着物证。
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规定原始证据优先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派生物证,是指对原始物证进行复制而产生的物证反映体,该物证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湖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产生,其证明力较原始物证弱,这是因为原始物证的真实性可能会更大,而派生物证的虚假性可能更大。所以我们认为从物证的来源进行分类,对现实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三、物证的特征
物证是在各类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中使用频率和证明价值都很高的一种证据。首先,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还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物证都是普遍存在的。其次,物证中存储着各种各样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可以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的依据。由于物证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所以物证往往比其他证据更为可靠,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那么,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物证是特定的物,它是物质性的存在,这是物证的本质所在。这种木质决定,物证具有绝对的真实住、相对的稳定住、整体的被动性、作用的双联性、方式的间接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这样六大特点。
(一)绝对的真实性
这是物证最大的特点。对于绝对的真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任何物都是真实,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真实。作为物证的本身就是真实。物是人世间一切真实的基本体现者。物的构成,物的形体,物的处所、状态、运动、变化等都是真实。人的作用就在于.尽一切努力把物所体现的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来。有人会说,物证中也有假的东西,例如伪证。不错,伪证是伪造的证据。但是这只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其目的在于迷惑人的视听,为办案人员认识真实设置障碍。但就作为伪证的物来说,它仍然是真实,只要办案人员能够正确地认识作为伪证的物中的真实,这个伪证也就被揭露出来了。因此我们说,任何物都是真实,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真实。
第二,物证就是实质真实。真实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真实,另一种是实质真实。人证是通过形式真实去探求实质真实的。而书证中两种真实兼备。而物证构成中的全部因素都体现实质真实。
(二)相对的稳定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力量,中国证监会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财经综合、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22日至1992年12月22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条件中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22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按毕业时可取得的学历学位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招考职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专业考试类别等详见《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附件2)或通过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查询下载。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各招录单位(部门)联系,各招录单位(部门)的咨询电话见附件8,或通过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查询下载。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直接报名,或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国家公务员局网站(www.scs.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通过招考公告中的报名网站链接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12月22日8:00至12月31日20: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同时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规格如下:2寸证件照(要求格式为35×45毫米,即120×180像素至160×220像素之间),jpg格式,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部门)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1月2日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0年12月22日8:00至12月31日20: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0年12月31日20:00至2011年1月2日20: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考试地点。报考人员在报考单位(部门)所在地的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场的具体地址将在准考证中载明。

4、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1月13日8:00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的依据,请务必牢记。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2月14日9:00至2月20日12: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详见报名网站)。

三、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两科,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总分100分。专业科目考试总分100分,分为财经综合、会计、法律、计算机四个类别。有关考试内容参见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3至附件7)。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至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至17:00 专业科目。

参加笔试的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笔试要求

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迟到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笔试不得提前交卷,考生不得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会计类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可携带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4、笔试成绩查询

考生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7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考试分别划定合格分数线。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在划定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适当倾斜。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将于2011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公告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入围面试考生应在面试前以电话方式向所报考单位(部门)进行面试确认。入围面试考生确认不参加面试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两科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面试人选。

招考职位上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组织该职位已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面试。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的考生应将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网站下载)、学历学位证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学校盖章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报考单位(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同一招考职位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均达不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招录单位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确定。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体检和考察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不予录用。考生报名信息与档案记载不符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

五、拟录用人员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报名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查实有影响录用情况的,不予录用。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假借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1、报名网站地址:subb.scs.gov.cn/zjh

2、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2b01.xls

3、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4b01.doc

4、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财经综合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6a01.doc

5、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会计类)
http://www.gov.cn/gzdt/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8c01.doc

6、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ac01.doc

7、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计算机类)
http://www.gov.cn/gzdt/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d201.doc

8、各招录单位(部门)报名咨询电话及网站地址列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f901.xl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对2003年9月8日印发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3〕137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件)、《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7]27号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文件)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贷款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并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并按照财政部财综字[1999]59号文件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普通住宅资金不足时,均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秦皇岛市常住户口
(二)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
(五)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已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到“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一)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
(二) 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
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借款人30%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
第九条 “中心”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心”不再受理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资料全部审查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中心”应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托银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为不超过自贷款之日起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三倍,贷款额度必须在购房实际支付总额的70%以内,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暂定最长30年(即将离、退休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两年后方可支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每次支取后,应在下一结息日后,方可进行下次支取。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及时将款项转入“中心”指定的结算帐户,并通知“中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程序对其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及时将抵押物或质押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委托方规定贷款条件的,受托银行应按委托方要求积极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按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委托方的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出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八)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联合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经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3]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