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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刘劲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4:54:38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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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刘劲容/刘成伟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
Tel: 65973232; website: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三 认股权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四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五 影响权证价格的主要因素

第II部分 国内市场的权证开发
一 海外权证市场的发展概况
二 我国权证开发的历史回顾及反思
三 现阶段权证开发的战略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四 国内市场权证开发的法律分析

第III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权证应用
一 增发权证
二 配股权证
三 附设权证公司债

第IV部分 权证运作的模式选择及其结构分解
一 权证类别的选择
二 标的资产的限定
三 行使方式的选择
四 有效期的确定
五 发行定价的选择
六 会计处理
七 交易事项
八 未行使部分的处理
第I部分 认股权证的基本知识

一 概述

认股权证,又称“认股证”或“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它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而根据美交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或在权证协议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间内分别以相应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the underlying)的期权。
广义上,认股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行使价),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如股票、股指、黄金、外汇或商品等)。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认股权证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专门的投资银行发行,权证所代表的权利包括对标的资产的买进(看涨)和卖出(看跌)两种期权。因此有时所称的认股证是广义的(即包括认购证和认沽证两种),但更多的则是仅仅指认购证;而在香港则往往是指备兑认股证。为澄清一些称谓上的混乱,下文将首先对权证的种类加以介绍。


二 认股权证的种类

有关Warrant一词的中文称谓相当不一致,例如有认股权证、认购(售)权证或衍生认股权证等。实际上,这只是缘由不同的划分依据所致。理论上,单就权证标的物而论,凡有明确估价且在法律上为可融通物,如股票(单一股票或是一篮子股票或称类股)、股指、黄金、外汇或其它商品均可为之,此为广义的认股证。而狭义认股证,乃是将权证标的限于一“股”字,即指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认股证。除该广义狭义的一般区分之外,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依据,还可对认股权证作其他不同分类,这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美式认股证与欧式认股证
依行使时间的不同,认股证有美式(American Style)与欧式(European Style)之分。美式认股证,指权证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可以随时提出履约要求以买进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而欧式认股证,则是指权证持有人只能于到期日当天,才可提出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履约要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欧式或美式认股证,权证持有人均可于到期日前在二级市场上向他人转让所持之权证,但是,过了到期日后,欧式或美式权证持有人都会丧失要求履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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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中府〔2008〕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二、将原文件中的“经贸局”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将原第八条修改为“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将原第十条“……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每年3•28招商经贸洽谈会上进行通报表彰……”修改为“……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六、将原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七、在原第九条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八、将原第五条“……企业法人代表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将原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现将《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打造我市优势企业群体,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预算拨付专项经费奖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环保违规等行为,有良好社会形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按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情况,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个等级。
  (一)铜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3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二)银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5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5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金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10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3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第七条 企业获评为其中一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今后不再参加同一等级或次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选活动。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第九条 经评审组评定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候选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第十条 市政府对获评企业授予“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对获评企业进行如下奖励:
  (一)对铜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银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金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集体、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可用于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享受中山口岸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待遇,企业申报出口免验产品优先审核。
  (二)企业产品通关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等类别措施,A类以上企业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四)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购置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确保企业生产用电的需求,在错峰用电时段给予企业减免错峰用电负荷。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企业录用、招聘应届具有国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人才,优先办理入籍中山户口。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入籍中山户口的指标,用于为本企业中达不到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入户条件的企业骨干办理入籍中山户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2.本人在中山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以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公安局制定。
  (七)企业中非本市户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可按本市户籍人口就近安排入学。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指标,用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参与市一中、市华侨中学电脑派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教育局制定。
  (八)有本市户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港澳出入境过关礼遇,由市有关部门核发过关礼遇通道证。具体申办手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中山边检站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定期编辑出版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宣传资料,宣传企业成功经验和做法,营造企业奋发向上、做大做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办信字〔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林业信息化是支撑现代林业大厦的三大支柱之一,“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是国家林业局在新时期做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林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已成为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最活跃的力量,但与国家的总体要求以及现代林业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林业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全面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发挥各方面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组成
专家委由来自我国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详见附件1)。
二、专家委工作制度
为保证专家委科学、有序开展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2.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主 任:范本尧 中国工程院院士、航天五院研究员
常务副主任:李世东 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
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副 主 任:唐守正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研究员
梅 宏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院长、软
件研究所所长、教授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海波 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王 茜 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博士
王继龙 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宁家骏 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研究员
冯记春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原司长
杜伟成 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杨冰之 国脉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吴保国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教授
吴晓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
张宏科 北京交通大学下一代互联网互连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教授
陈 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郑 磊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姜奇平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顾大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
顾炳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徐 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褚利明 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秘书长由温战强同志担任。


附件2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